南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
第一节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条 汽车货物运输合同采用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。书面形式合同种类分为定期运输合同、一次性运输合同、道路货物运单(以下简称运单)。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和托运人本着平等、自愿、公平、诚实、信用的原则签订。 第二十五条 定期汽车货物运输合同应包含下列基本内容: (一)托运人、收货人和承运人的名称(姓名)、地址(住所)、电话、邮政编码; (二)货物的种类、名称、性质; (三)货物重量、数量或月、季、年度货物批量; (四)起运地、到达地; (五)运输质量; (六)合同期限; (七)装卸责任; (八)货物价值,是否保价、保险; (九)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; (十)违约责任; (十一)解决争议的方法。 第二十六条 一次性运输合同、运单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: (一)托运人、收货人和承运人的名称(姓名)、地址(住所)、电话、邮政编码; (二)货物名称、性质、重量、数量、体积; (三)装货地点、卸货地点、运距; (四)货物的包装方式; (五)承运日期和运到期限; (六)运输质量; (七)装卸责任; (八)货物价值,是否保价、保险; (九)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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